客户服务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1) 购买门槛较高:阳光私募基金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

2)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会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3)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在0-100%之间,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4)私募基金操作灵活: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个亿。相对于公募,总金额比较小,操作更灵活。

5)流动性有限制:一般有6-12月封闭期与准封闭期:阳光私募基金大多有6个月的封闭期,与6个月的准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中不能赎回,在准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赎回一般都需要缴赎回费用。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权、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小部分的私募基金还参与海外市场的投资。

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净值每天进行发布;而阳光私募产品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灵活,具有较强的保密性,除了定期发布净值和运作报告外,也根据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的需求更富个性化。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发行,经过监管机构备案的信托业务品种。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由银行进行托管,证券由证券公司托管,并在银监会的监管下,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发布业绩。 从法律结构来看,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实是一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提出投资建议;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承担监管之责;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的托管人,保障证券的安全。
阳光私募产品的资金由保管人(保管银行)进行保管,证券由证券经纪人(交易券商)托管,投资顾问(阳光私募公司)只负责投资顾问服务,不直接接触资金,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性。
信托公司是阳光私募产品的发起方,负责产品的运营管理。估值基准日的产品净值,是由信托公司负责定期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对产品的费用进行核算后,计算得出并对外发布。
阳光私募产品一般定期(月度或季度)开放,固定信托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通常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率(年化)分摊至各开放日收取,计提基数为开放日当天的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阳光私募产品将针对净值创新高的部分提取浮动业绩报酬。例如,产品初始发行面值为1元:1)若第一个估值基准日扣除当期信托管理费和银行保管费之后,产品单位值为1.2元,则针对(1.2-1)=0.2元部分提取业绩报酬;2)若第一个估值基准日扣除当期信托管理费和银行保管费之后,产品单位值为0.98元,则不收取业绩报酬;若至第二个估值基准日扣除当期信托管理费和银行保管费之后,产品单位值为1.06元,则针对(1.06-1)=0.06元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是的,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是扣除信托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业绩提成之后的净值,是客户实际所得。
可以,但赎回后留存市值通常来说必须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内要求的最低金额(通常为300万元,具体的金额要求以信托公司合同文本为准),否则必须全部赎回。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 第3 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5条规定,单一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因此,300万元以下的名额只能有50个,而机构投资者则不受此限制,也不会占用50个自然人的名额。
阳光私募产品一般定期开放(月度或季度)。若当期有申购需求,申购资金最迟必须在开放日当天到达信托合同指定账户,申购资金的份额核算以开放日当天净值为准;若当期有赎回需求,一般在开放日之前5天必须提交赎回申请(具体时间由信托公司自行规定),赎回时的净值以开放日当天净值为准。
一般来说,如果信托合同规定,产品在准封闭期之内赎回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那么当客户有赎回意向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赎回费。但若收取赎回费用之后客户的全额赎回款项低于其初始认购资金,则信托公司会相应调整赎回费用,使客户的赎回款项等于其初始认购资金。 如果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客户初始认购时的单位净值,则赎回费用为零。 具体规定请参看各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